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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担条件的旅行者,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在本保但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首次患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三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身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平安旅行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后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4、 意外伤害医疗及急性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并在三天内接受治疗的,当该次治疗在三十天内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时,本公司就超出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如在境外治疗的,医疗费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及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及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5、 遗体遣送费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急性病发作而致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本公司就其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或遗体遣送费用中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6、 家属交通食宿费:被保险人因遭受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进行治疗,需家属照看的,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交通食宿费进行补偿,一次保险事故最多可按直系家属两人进行补偿。国内游每人每天的伙食费以20元为限,出入境每人每天的伙食费以50元为限,国内游每人每天的住宿费以50元为限,出入境游每人每天的住宿费以100元为限,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其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不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欧斗、嘴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因整容或其他内、外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交比赛、竞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DL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1、战争、军事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不能提供旅行证明或相关资料; 14、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发生上述第(1)至第(13)项情形,被保险人事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四、保险金的申请: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察、检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保险公司地址:昆明市环城南路675号汕头大厦B楼
报案电话:95512 报案传真:0871—4136806
五、注意事项:
(1)70岁以上人员只承担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伤残及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及急性病医疗费用。 (2)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保险,保险公司对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壹份为限,超过部分无效。其他为尽事宜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昆明地区旅行社诚信合作联合体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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